(2017)鄂0802民初6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荆门茂森房地产荆门市农业局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门市农业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623号之二原告: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张茂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女,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市农业局,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郑伦智,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清,男,荆门市农业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农业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胡昌银人民陪审员 邓永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崇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