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602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琦倩(上海)电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港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琦倩(上海)电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02执831号申请执行人琦倩(上海)电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俞伯良,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琦倩(上海)电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60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