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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凌义江与张兆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义江,张兆银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991号原告凌义江,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张兆银,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凌义江与被告张兆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凌义江负担。审 判 长  许玲晓人民陪审员  叶红榜人民陪审员  徐怀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