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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秀兰与抚顺市新抚区步步高山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秀兰,抚顺市新抚区步步高山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6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兰,女,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佑相,男,194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孙秀兰丈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新抚区步步高山庄,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千金乡高家村。经营者:沈忱,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秀,女,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沈忱母亲。上诉人孙秀兰因与上诉人抚顺市新抚区步步高山庄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孙秀兰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孙秀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孙秀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元,由孙秀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秀兰负担50元,抚顺市新抚区步步高山庄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左健审 判 员 何福苍代理审判员 张      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晓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