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李伟 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835号罪犯李伟,男,1987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8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李伟等二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二千九百九十六元六角七分,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2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5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70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及民事赔偿义务均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提讯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该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数罪中二个罪名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及民事赔偿义务均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