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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思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思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思连,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福建省闽侯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7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思连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许思连到闽侯县荆溪镇被害人王某的体育彩票店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铁线等工具撬开大门进入店铺偷走香烟6条(软中华、玉溪、利群、云烟、蓝七匹狼、白七匹狼各1条)及现金人民币2800元左右。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上述被盗6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270元。二、2016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许思连到闽侯县荆溪镇李某汉堡店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铁线等工具撬开大门进入店铺偷走现金人民币900元、蓝色杂牌小金锤手机一部及收银机一台。三、2016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许思连伙同“涛子”到闽侯县甘蔗镇被害人林某的书店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铁线等工具撬开大门进入店铺偷走现金人民币2800元、步步高家H9家教机2台、步步高H8s家教机2台、步步高K3家教机1台、步步高S1家教机1台、万虹E33学习机1台、万虹E21学习机2台、万虹P6000学习机1台。后被告人许思连分得现金人民币2800元,偷得的10台学习机被“涛子”拿走。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被盗的10台学习机价值为人民币22187元。被告人许思连于2017年1月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思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思连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许思连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思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思连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思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许思连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70元,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元,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9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孔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璐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