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谢春生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谢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谢春生,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本院本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谢春生因犯盗窃罪缴纳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闽0824刑初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追缴罚金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被执行人现在服刑,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闽0824执14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