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3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风兰与叶辉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兰,叶辉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823民初53号原告:张风兰,女,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青海省湟源县人,现住天峻县。被告:叶辉年,男,汉族,1983年4月23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现住该村。原告张风兰与被告叶辉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凤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风兰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原告张风兰负担。审判员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