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桂豪与曾云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豪,曾云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359号原告:桂豪,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平、谭腾,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曾云菊,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原告桂豪诉被告曾云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桂豪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曾云菊已搬出争议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豪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桂豪负担。审判员 周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