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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855号5楼。法定代表人:陈明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新建巷社区洞庭大道1791号。法定代表人:戴成章,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桥北社区车胤大道(建设局南栋4楼)。法定代表人:万炳玉,该公司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02执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孙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