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矿法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矿法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58年6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阳煤集团新景矿退休职工,现住本市矿区秋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48年11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阳煤集团一矿退休职工,现住本市矿区里沙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矿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一、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被执行人王某某购房款78000元;二、被执行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从阳泉市矿区沙沟#20-03-05-009号房屋中搬出。由于义务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调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就该案作出(2016)晋03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一项,撤销本院(2014)阳商终字第053号民事判决及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4)矿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阳矿法执字第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贾风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泽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