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44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方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方胜,方建,诸暨市衢嵘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44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76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69126337-8。负责人徐海洋。被执行人方胜,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方建,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诸暨市衢嵘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龙潭路423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0452-9。法定代表人方胜。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方胜、方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浙0602浙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17日10时至2017年4月18日10时止,依法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方建名下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西路68号精英名城B区35幢000101室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受人金国富(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2158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在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西路68号精英名城B区35幢000101室不动产之上的所有查封效力均因拍卖而消灭。二、将上述不动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金国富(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