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执字第0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晶晶与XX、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晶晶,XX,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罗定军,罗安会,罗建华,吴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执字第03016号申请执行人李晶晶,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XX,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壁城镇藕塘村油场加油站内。法定代表人XX,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定军,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罗安会,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罗建华,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吴维,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执行李晶晶与XX、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罗定军、罗安会、罗建华、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XX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被执行人罗安会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县房屋、被执行人罗建华、吴维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县房屋。但XX名下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罗安会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县房屋、被执行人罗建华、吴维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县房屋系其唯一住房,暂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已被我院查封,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XX、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罗定军、罗安会、罗建华、吴维欠申请人李晶晶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44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76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沙法民执字第0301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晶晶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鹤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