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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琪、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琪,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泉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天津市泉汇实业总公司,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灰堆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吴琪,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法定代表人:宁新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38号六层A区0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宁新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天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微山路。法定代表人傅鸿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泉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B区3113室。法定代表人:张守贵,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泉汇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灰堆第一小学南。法定代表人:张守贵,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灰堆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96号。负责人:张守贵,主任。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55号。法定代表人:刘军,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琪与被执行人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泉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天津市泉汇实业总公司、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灰堆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