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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利平与付海英、宋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平,付海英,宋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277号原告徐利平,女,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付海英,女,4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宋臣,男,4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利平诉被告付海英、宋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利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对被告付海英、宋臣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青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