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廖木生、饶华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木生,饶华,饶明,赵向前,鄂州市富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好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财保26号申请人廖木生.被申请人饶华。被申请人饶明。被申请人赵向前。被申请人鄂州市富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市好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廖木生诉被申请人饶华、饶明、赵向前、鄂州市富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好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鄂州法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廖木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饶华、饶明、赵向前、鄂州市富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好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廖木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饶华、饶明、赵向前、鄂州市富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好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9万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