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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卢灿与吕栋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灿,吕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89号申请执行人:卢灿,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吕栋,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灿与吕栋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3民初253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尤 宇审判员 张利平审判员 韩永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