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巨野帝豪泰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帝豪泰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557号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王清华,总经理。被告:巨野帝豪泰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冯国栋,总经理。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巨野帝豪泰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德山人民陪审员 袁玉成人民陪审员 王甫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