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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淮南市常氏草原人家酒店有限公司与张奎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常氏草原人家酒店有限公司,张奎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131号原告:淮南市常氏草原人家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常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奎军,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常氏草原人家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奎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常氏草原人家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南市常氏草原人家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常氏草原人家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淮南市常氏草原人家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志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