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申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维宏、程永年与郑立新、徐义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维宏,程永年,郑立新,徐义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1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维宏,女,193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诉人):程永年,男,193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立新,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义和,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再审申请人徐维宏、程永年与被申请人郑立新、徐义和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维宏、程永年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与事实不符,对所提交的房屋评估报告也只字不提。一般而言,房屋买卖是特别重大事项,买方起码要和房主核实是否知道签合同,是否收到房款,原判认定程起扣代理母亲徐维宏出售讼争房屋与常识相悖,且适用法律不当。依照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程起扣以徐维宏的名义与徐义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虽未得到徐维宏的明确授权,但因代理关系双方系母子关系,以及签订协议当日程起扣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建房资料原件交给徐义和,作为买受人的徐义和有理由相信程起扣有代理权,程起扣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协议签订后,徐义和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多年,徐维宏、程永年在长达十多年时间里并未提出异议。故原判认定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无不当。徐维宏、程永年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维宏、程永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长富代理审判员 权伟灵代理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