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2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小雄、马宝来、申彩霞、韩爱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沃县信用合作联社,马小雄,申彩霞,马宝来,韩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2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曲沃县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向宇,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小雄,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红军街利民村。被执行人:申彩霞,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红军街利民村,系马小雄妻子。被执行人:马宝来,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计委家属院。被执行人:韩爱芳,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计委家属院,系马宝来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沃县人民法院(2016)晋102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爱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