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晚牙与晏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晚牙,晏琳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305号原告:黄晚牙,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告:晏琳琳,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黄晚牙与被告晏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黄晚牙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晚牙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晚牙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原告黄晚牙负担。审判员 张冬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群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