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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与徐雪敬、苗冬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徐雪敬,苗冬杰,王桂花,郑志星,邯郸市竹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3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地址邯郸市联防路与滏东大街交叉口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80552476-8。负责人:王安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雪敬,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苗冬杰,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桂花,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郑志星,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邯郸市竹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果园路215号。法定代表人:张辉,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与被告徐雪敬、苗冬杰、王桂花、郑志星、邯郸市竹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计93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牛少广审 判 员  李瑞敏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