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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绪平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平,XX中,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385号原告陈绪平,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18日。被告XX中,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8日。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东大街29号。负责人梁贵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绪平诉被告XX中、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绪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绪平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已减半),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付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