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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润锁与杨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润锁,杨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润锁,男,1952年5月5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政,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郭润锁与被执行人杨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政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国银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政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只收不付)、中国银行账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