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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罗昌金与被执行人刘兴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金,刘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罗昌金,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刘兴伟,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罗昌金与刘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刘兴伟的财产调查,除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两千余元外,未发现其他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执行标的额40420元及利息均未兑现,现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已将刘兴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信息,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案立案至今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游 洪审 判 员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屈海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