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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与赵世卫、李秋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赵世卫,李秋会,唐丽,罗久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4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695650930K。住所:昆明市东川区古铜路**号。法定代表人:龙耀东,行长。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鲁天文,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本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东,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本单位职工。被告:赵世卫,男,1961年7月30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达贝村委会*组居民。被告:李秋会,女,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达贝村委会五组居民。被告:唐丽,女,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昆明市���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达贝村委会*组居民。被告:罗久生,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石羊社区*组居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与被告赵世卫、李秋会、唐丽、罗久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以贷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荀玉开人民陪审员  杨 津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征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