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立民诉王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民,王福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2号原告:张立民,男,1975年7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冯景峰,松原市鼎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福军,男,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周宇辉,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民诉被告王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民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郑淑英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宗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