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907张洪柱与刘发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柱,刘发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907号原告:张洪柱,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刘发文,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张洪柱与被告刘发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洪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发文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柱撤回对被告刘发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张洪柱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