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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907张洪柱与刘发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柱,刘发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907号原告:张洪柱,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刘发文,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张洪柱与被告刘发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洪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发文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柱撤回对被告刘发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张洪柱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