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民泰村镇银行与蔡荣金、李慧萍、涂深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荣金,李慧萍,涂深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514号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路179-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5089491R。法定代表人:金官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青,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荔萍,女,该公司职员。被告:蔡荣金,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李慧萍,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涂深章,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平民泰银行”)与被告蔡荣金、李慧萍、涂深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将本案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李文龙、人民陪审员邓永国、邱大涌变更为由审判员李文龙、人民陪审员邓永国、林晓妹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青、徐荔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荣金、李慧萍、涂深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漳平民泰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荣金、李慧萍偿还漳平民泰银行借款本金149977.94元及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本息结清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涂深章对蔡荣金、李慧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蔡荣金、李慧萍因购柴油,于2015年5月13日在涂深章及陈键的担保下与漳平民泰银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漳民泰村银保借字第DK920215000219;借据编号jj920215000212)。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0万元整,借款期限至2016年5月6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1.1‰,按月结息,应在每月20日付清利息,否则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保证借款合同第5.1项“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第9.3项“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漳平民泰银行已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5月13日发放贷款30万元整,但蔡荣金、李慧萍从2016年4月21日至今利息未交,且至2016年5月6日贷款到期时,蔡荣金、李慧萍不履行还款义务按期归还本金(担保人陈键已代偿还本金15万元,贷款到期系统自动扣除本金22.06元,本金剩余149977.94元)。漳平民泰银行多次与涂深章沟通,涂深章也未及时尽保证人的义务代为偿还本金及利息。蔡荣金、李慧萍、涂深章均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漳平民泰银行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漳平民泰银行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蔡荣金、李慧萍、涂深章的诉讼主体资格。3、《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蔡荣金、李慧萍因购柴油,于2015年5月13日在涂深章及陈键的担保下向漳平民泰银行借款30万元,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的事实。4、《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证明漳平民泰银行依约向蔡荣金发放了贷款本金30万元的事实。5、当庭提供《分户明细账页(对账单)》原件一份,证明蔡荣金的还款情况。本院认为,因蔡荣金、李慧萍、涂深章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漳平民泰银行所提供的上述5组证据,真实性可以认定,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亦可确认,同时可以证明各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经庭审认证,对本案的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5年5月13日,蔡荣金、李慧萍在涂深章、陈键的共同担保下,与漳平民泰银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漳民泰村银保借字第DK920215000212号),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借款用途为购柴油;借款月利率11.1‰,按月结息,应在每月的20日付清利息,否则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涂深章、陈键对蔡荣金、李慧萍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漳平民泰银行依约向蔡荣金、李慧萍发放了30万元的贷款。蔡荣金、李慧萍从2016年4月21日至今利息未交,贷款届满后也不履行还款义务按期归还本金(担保人陈键已代偿还本金15万元,贷款到期系统自动扣除本金22.06元,本金剩余149977.94元)。现尚欠漳平民泰银行借款本金149977.94元及从2016年4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未以偿还,涂深章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漳平民泰银行与蔡荣金、李慧萍、涂深章等人所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确认有效。现蔡荣金、李慧萍尚欠漳平民泰银行借款本金149977.94元及从2016年4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偿还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涂深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亦属违约,其对蔡荣金、李慧萍的上述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荣金、李慧萍追偿。综上所述,漳平民泰银行的诉请有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判决如下:一、蔡荣金、李慧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77.94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涂深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代偿后,有权向蔡荣金、李慧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2元,由蔡荣金、李慧萍、涂深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龙人民陪审员 邓永国人民陪审员 林晓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晓霞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己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单位:漳平市人民法院;账号:560003497300028)。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漳平市人民法院财务室咨询电话:0597-75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