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占柳才、吴春花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占柳才,吴春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占柳才,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业权,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春花,女,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业权,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悦盛路***号***幢(滨江商业广场*号楼)20-1、2、3、4、5、6、7、10、11室。法定代表人:施俊培,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XX玲,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晓明,该分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占柳才、吴春花因与被申请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保险宁波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民终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占柳才、吴春花申请再审称:1.双方保险合同于2014年9月28日正式成立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证明。该保险合同已于2014年9月1日零时生效,有保险单明确约定。2.保险人没有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3.90天观察期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占柳才、吴春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平安养老保险宁波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占柳才、吴春花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占柳才、吴春花申请再审的理由,关于涉案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时间以及争议条款效力的问题,已由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饶中民二终字第211号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与评述,且经本院(2016)赣民申30号民事裁定予以确认。现占柳才、吴春花在本案再审审查中重复提出上述主张,与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相违背,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占柳才、吴春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占柳才、吴春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姚 平代理审判员 胡爱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