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时光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光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87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时光国,男,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艳韬,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挽澜,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时光国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6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时光国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原审法院受理此案。事实和理由:本案的合同纠纷有约定的履行地点(上海XX店),此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长期在上海浦东新区XX市场从事个体经营,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也是在上海浦东新区,本案依法就应当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合同纠纷,涉案《承包供货协议》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同时被起诉人宁德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亦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在本案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