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行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杨波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警察巡逻支队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警察巡逻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3行初147号原告杨波,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警察巡逻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张力,支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警察巡逻支队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杨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波承担。审 判 长 叶 伟人民陪审员 谢勘利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骆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