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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林建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林建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65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68506828-5。负责人:黄光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玉,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重飚,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财,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林建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7年4月25日以原被告准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林景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