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宏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48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宏伟,男,1985年2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镇沙石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宏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赵宏伟在饮酒后驾驶小客车并搭载钟某某行驶至沙坪坝区陈家桥景观大道路口,与彭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赵宏伟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赵宏伟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4.5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宏伟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宏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宏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宏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瑞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