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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国富、叶国进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国富,叶国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2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国富,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芳(系叶国富之妻),女,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国进,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再审申请人叶国富因与被申请人叶国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9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国富申请再审称,叶国富持有江苏省无锡市前洲镇北幢村石幢231号登记在其名下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证,该权属证明足可以证明系争房屋为叶国富和其妻子王诗芳共同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系争房屋没有叶国进的份额。鉴于系争房屋系叶国富和妻子王诗芳共同所有,所以叶国富未与王诗芳商议,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发生物权效力。叶国富和叶国进所签字据是在叶国进欺骗、胁迫、误导下所为,且显失公平。叶国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听证过程中,叶国富、王诗芳表示对系争动迁协议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叶国进诉请要求叶国富按约支付其系争房屋拆迁补偿款。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的字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判决叶国富按约支付叶国进相应款项和支付利息亦无不妥。具体理由原审均已详尽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叶国富所称系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未经其妻子王诗芳同意,故系效力待定合同,也不发生物权效力。鉴于王诗芳从未向拆迁部门提出异议,叶国富也于2015年2月1日拿到了产调房的钥匙,故本院对上述理由不予采信。综上,叶国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国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珏审判员 张庚志审判员 李江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