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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成光与刘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成光,刘生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047号原告白成光,男,1968年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告刘生昌,男,195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成光与被告刘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成光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成光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安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