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成光与刘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成光,刘生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047号原告白成光,男,1968年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告刘生昌,男,195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成光与被告刘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成光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成光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安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