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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仁英、陈蓉、曹光洪等215名权利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银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银龙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英,陈蓉,曹光洪等215名权利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银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银龙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刘仁英、陈蓉、曹光洪等215名权利人。被执行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旧州工业开发区五粮液大道中段戎州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906702-6。法定代表人:夏光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银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旧州工业开发区戎州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3585554-4。法定代表人:夏光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文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21275517G。法定代表人:夏光利。被执行人:宜宾银龙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文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79619813E。法定代表人:夏光利。本院在执行刘仁英、陈蓉、曹光洪等215名权利人申请执行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银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银龙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银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银龙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仁英、陈蓉、曹光洪等215名权利人申请执行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银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银龙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银龙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孝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