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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尹刚与熊健康、阳建聪、陈海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刚,熊健康,阳建聪,陈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财保42号申请人:尹刚,男,汉族。被申请人:熊健康,男,羌族。被申请人:阳建聪,男,汉族。被申请人:陈海兰,女,汉族。申请人尹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健康、阳建聪、陈海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65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尹刚及担保人李沼霖以其共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滨河北路中段175号房屋一套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尹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熊健康、阳建聪、陈海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650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尹刚及担保人李沼霖共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滨河北路中段175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上述财产由申请人尹刚及担保人李沼霖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案件申请费3652元,由申请人尹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杜国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鸿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