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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于洪利、郗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利,郗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于洪利。被执行人:郗朋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洪利与被执行人郗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于洪利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2执恢17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广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