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爱民与李德龙、陈义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民,李德龙,陈义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459号原告:刘爱民,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居民,住所地遵化市。被告:李德龙,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居民,住所地遵化市。被告:陈义如,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民与被告李德龙、陈义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民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爱民负担。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