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与、伊宁市达达木图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伊宁市达达木图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5601号原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人代表人:张士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玉龙,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宁市达达木图乡人民政府,伊宁市。法人代表人:阿不都吉力力·阿不都克里木,乡长。委托代理人:崔菁,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诉被告伊宁市达达木图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中标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决算义务,并支付拖欠工程款10000000元(最终以决算结果为准)及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原告承建了被告投资的”伊宁市×××乡×××村×××工程×××期”工程,因是政府工程,故于2012年8月25日履行了招投标手续,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于2012年12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然而,工程竣工交付后,被告始终拖延工程决算,不按合同、答疑、签证等合法文件履行义务,导致工程量至今无法确认。无奈,原告现依法诉至贵院。被告伊宁市达达木图乡人民政府辩称:认可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已结算报告为准,现乡政府无力支付工程款,带涉诉安居富民房出售后才有资金解决工程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要求将伊宁市×××乡×××村×××工程(×××期)项目进行评估,本院委托新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评估,2018年3月30日该公司作出×××工程评估(鉴定)终字(2017)1014号评估(鉴定)意见书,涉案工程造价89621907.3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后的诉讼标的为21990075.09元,因我院对诉讼标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现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古丽格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