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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西红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李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李德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620号原告刘西红,女,1964年5月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告李德林,男,199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西红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李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