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2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霍方科、霍方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方科,霍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20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方科,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霍方辉,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霍方科与被申请执行人霍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霍方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霍方科借款42400元;二、驳回原告霍方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霍方辉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偿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550元,由原告霍方科负担365元,由被告霍方辉负担1335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方科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霍方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2017年1月20日依法向邹平县孙镇霍坡村村民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了被执行人应分土地补偿款15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固定经济收入来源及其他债权。被执行人现患有重大疾病,正在治疗期间,该情况并向申请人一方做了反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626执20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乃宝附:本案如有查封财产,请于查封到期日前提前七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