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峰峰申请执行郭宏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峰,郭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65号申请执行人王峰峰,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宏建,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王峰峰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114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宏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宏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峰峰款项1987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98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宏建于2017年4月24日履行878元,于2017年8月20日之前履行1000元,剩余的9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