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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杨时宽与唐杰、陈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时宽,唐杰,陈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324号原告杨时宽,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告唐杰,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其余不详。被告陈润林,男,汉族,四十多岁,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其余不详。原告杨时宽诉被告唐杰、陈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杨时宽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时宽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时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时宽负担。审判员  许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