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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田鹏涛、马玉洁抢劫、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鹏涛,马玉洁,王臻,陈仕华,苏超,沈梦璇,陈越,周茂玲,侯彩霞,郭克,汪琪,胡伟,周剑彪,刘明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终15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鹏涛,男,汉族,1990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大专文化,户籍地鄢陵县。2016年6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曾爱兰,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玉洁,女,满族,1991年8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大学文化,户籍地东港市,住韶关市。2016年6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臻,男,汉族,1991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大学文化,户籍地武汉市,住韶关市。2016年6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仕华,女,汉族,1990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大专文化,户籍地上犹县。2016年7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苏超,男,汉族,1991年8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大学文化,户籍地平定县,住韶关市。2016年6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沈梦璇,女,汉族,1991年2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大学毕业,户籍地蚌埠市淮上区,住韶关市。2016年6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越,男,汉族,1991年2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大学文化,户籍地沈阳市和平区,住韶关市。2016年5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茂玲,女,汉族,1991年12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源县,大专文化,户籍地汉源县,住广东省深圳市。2016年7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侯彩霞,女,汉族,1989年7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建昌县,大学文化,户籍地建昌县。2016年6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克,男,汉族,1990年7月25日出生河南省内乡县,大学文化,户籍地内乡县,住韶关市。2016年5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2017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汪琪,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大学文化,户籍地应城市,住韶关市。2016年5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2017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胡伟,男,土家族,1993年3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大专文化,户籍地利川市,住韶关市。2016年5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逮捕。2017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剑彪,男,汉族,1988年12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大学文化,户籍地吉水县,住韶关市。2016年5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2017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明川,男,汉族,1992年7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宝清县,大学文化,户籍地宝清县,住韶关市。2016年5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2017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仕华、田鹏涛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苏超、马玉洁、王臻、沈梦璇、周茂玲、侯彩霞、郭克、汪琪、胡伟、陈越、周剑彪、刘明川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粤020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仕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田鹏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苏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被告人马玉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五、被告人王臻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六、被告人沈梦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七、被告人陈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被告人周茂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被告人侯彩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被告人郭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一、被告人汪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二、被告人胡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三、被告人周剑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四、被告人刘明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LONGBO金色手表九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鹏涛、马玉洁、王臻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田鹏涛上诉称原判以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数罪并罚,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没有认定其是从犯,量刑不公。马玉洁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王臻上诉称量刑过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鹏涛、马玉洁、王臻均以认识到错误,悔罪服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鹏涛、马玉洁、王臻三人表示悔罪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鹏涛、马玉洁、王臻撤回上诉。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 权审 判 员  陈俊文审 判 员  何辉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花珑凤书 记 员  刘美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