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执1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熊水利申请执行左才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水利,左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1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水利,女,汉族。被执行人左才华,男,汉族。熊水利申请执行左才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湘0321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左才华支付人民币5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左才华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左才华名下的银行存款;未被执行人左才华名下有房屋;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左才华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左才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不能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0321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逵代理审判员 李 舟人民陪审员 朱军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