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瑞龙与孟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龙,孟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072号原告:王瑞龙,西峰区。被告:孟彬彬,西峰区。原告王瑞龙与被告孟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瑞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仅清偿利息至2015年1月28日。2015年1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未清偿本息。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孟彬彬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无法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瑞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天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维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