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峰、陈发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陈发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62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陈发翠,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全州县。王峰与陈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324民初1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发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发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通知材料,责令被执行人陈发翠归还申请人王峰借款本金846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项为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076元,申请执行费118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1月18日、19日通过广西“点对点”查控系统及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又于2017年2月14日通过向全州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所查询房产,均查明被执行人陈发翠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陈发翠分期归还借款。现被执行人陈发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4民初1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申请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燕 微信公众号“”